案例展示 LIVE SHOW

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6-3号(新星星海中心C座)1107-1109
孙律师:0411-39719919;13704260198

其他律师:0411-39719918
邮编:116000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展示
案例展示
刑事走私普通货物案

走私普通货物案

王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海关缉私局抓捕,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后,本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为其辩护。通过详细阅卷,对相关案件事实跟当事人进行反复了解和确认,发现侦查机关的所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王某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遂提出指控王某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该意见被检察院采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版权所有: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          电话:0411-39719918           邮编:116000 

总部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6-3号(新星星海中心C座)1107-1109

技术支持:大连龙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备案号:辽ICP备14011389号-1